章 程
海德堡 约翰·拉贝 交流中心协会
序言

这座交流中心是为纪念约翰·拉贝先生而建立的。 拉贝先生于1937年在中国南京以他领导的伟大的人道主义援助解救了二十五万中国人的生命。 拉贝先生当时任西门子中国南京分公司的主席。 在日本侵略军攻陷南京时, 他以无私忘我的精神领导建立了南京国际中立安全区, 成千上万的中国人得以从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中幸免。

拉贝先生领导的这次人道主义援助行动发生于1937年, 在希特勒1933年篡取政权之后。 这期间在德国本土, 其殖民地和外国, 百万计的德国人被纳粹的国家社会主义的宣传所蛊惑。 他们相信家乡的政治骤变能解决经济萧条和失业, 并为此而自豪。 人们对国家社会主义者的真实目的知之甚少。 约翰·拉贝这时也真诚地相信并在他这次模范的人道主义援助行动中利用了国家社会主义的权力构架。 没有这一联系, 南京市民的生命是无法被挽救的。 当他1938年回到德国之后, 渐渐认识到纳粹政府的真实背景和目的, 并随之与其疏远。

作为公益事业的“约翰·拉贝交流中心协会” 与国家社会主义及其意识形态毫无关联。 协会认为,拉贝先生的人道主义援助行动是世界历史上史无前例的。 辛德勒在第三帝国挽救了一千多人的生命, 却是有报酬的。 拉贝先生的义举是无偿的, 是纯粹基于人道主义精神的。 他冒着生命危险, 不仅在中国, 而且在他回到家乡之后。 在柏林, 他失去西门子的支持, 在秘密警察的胁迫下保持沉默, 并在战乱中失去了一切。
拉贝先生将这一扣人心弦的历史经历写入他的日记。 拉贝先生的朋友, 曾任德国驻华大使的埃尔文·维克特先生, 在他1997年由斯图加特的德意志出版社(现在的DVA慕尼黑出版社)出版的《南京的德国好人》这本书里将其公开(已翻译成英文、中文和日文)。

成立“约翰·拉贝交流中心协会”是基于对这一成就的认可。 其目的是促进和支持来自中国、日本和其它国家的学者和有兴趣的人的国际的人道主义和文化的交流。

除此之外, “约翰·拉贝交流中心协会”还应是一个人们基于国际文化交流 聚会的场所。 作为对拉贝先生非同寻常的和平贡献的及民族谅解的见证, 在交流中心的小型博物馆内将展出拉贝先生的原始日记和其它一些历史文件。

“约翰·拉贝交流中心协会”的会员和客人将通过建立一个国际的和平网络让拉贝先生伟大的人道主义成就发扬光大。

为了这一目标的实现, 协会制定以下章程:

§ 1 名称
(1) 协会名称为“约翰·拉贝交流中心”。
(2) 在登记注册后将在名称后补充“登记注册协会”字样, 缩写为“e.V.”。

§ 2 所在地
协会所在地为海德堡。

§ 3 协会的目的
(1) 协会以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为目的, 并以对约翰·拉贝先生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的和平贡献的宣传为基石, 推动更广泛的国际和平运动。

§ 4 协会在登记处的注册
协会应在海德堡的地方法院登记处注册。

§ 5 公益性
(1) 协会工作的用途仅仅并直接符合税法规定中“税收优惠待遇的用途”条款的规定。
(2) 协会的活动是无私的; 协会不以谋求自身经济利益为第一宗旨。
(3) 协会的资金必须用于符合章程的用途。 协会不向会员提供任何资金的赞助。
(4) 任何人不得通过和协会目的无关的支出或不适当的报酬获得利润。
(5) 当协会终止、解散或当它迄今的目的用途废止时, 协会的财产归德国科学研究协会所有, 并将同样仅仅和直接用于公益事业。

§ 6 会员的加入
(1) 任何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社团, 不依赖于国籍, 都可成为协会会员。
(2) 会员资格通过加入协会获得。
(3) 加入协会须以书面形式说明。
(4) 协会的理事会决定会员的加入。 加入以面交书面的接纳声明而生效。 会员须随加入认可协会的章程。
(5) 对加入协会的拒绝是无可辩驳的。
(6) 要求被协会接纳是不允许的。 极端宗教或政治团体的成员不能被本协会接纳。

§ 7 会员的退出
(1) 会员可以退出协会。
(2) 退出的声明必须遵循解约通知期限, 即在决算年度结束前四个星期作出。
(3) 声明以书面形式作出。 对解约通知期限的遵循要求对退出声明向一个理事会成员的及时送达。

§ 8 会员的开除
(1) 会员资格可通过开除终止。
(2) 对会员资格的开除只有基于重要的原因被允许。
(3) 开除会员资格的决定须由理事会提议, 并须通过会员大会上到会并有表决权的会员的三分之二多数。
(4) 某个人或某个社团的态度、行为或倾向侵害了协会的声誉或利益, 也可由会员大会开除出协会。
(5) 会员不得因为哲学、宗教或政治的原因而被开除出协会; 除非会员属于一个极端宗教或政治团体。

§ 9 荣誉会员, 会员
(1) 根据理事会的提议可由会员大会授予终身荣誉会员资格。 荣誉会员和创始会员享受免交会费待遇。
(2) 会员因拖欠会费, 并经两次警告仍未付清, 可由理事会通过决议将该会员从会员登记表中删去。 此决定必须在第二次警告发出一个月之后作出, 并且在第二次警告中应有关于将会员从会员登记表中删去的提示。 此决定应向该会员作出通知。

§ 10 协会的机构和组织
协会的机构由理事会、会员大会以及必要时的一个顾问组组成。 根据会员大会的决议可以组建其它机构, 特别是能执行特殊任务的委员会。

§ 11 决算年度
协会的决算年度是日历年。 成立的当年为从成立日期起为一决算年度。

§ 12 会费和责任
(1) 会员在加入协会的同时交纳当年年费。
(2) 年费数额及交纳期限由会员大会确定。.
(3) 荣誉和创始会员享受免交会费义务。
(4) 理事会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批准免去会员全部或部分会费, 或者缓交会费。
(5) 协会会员不受一切和“约翰·拉贝交流中心协会”遭受的财务责任相关的个人责任的连带。 这些责任将只通过协会的财产承担。

§ 13 理事会
(1) 理事会由七人组成:
- 主席
- 副主席
- 财务主管
- 四个理事会成员 (理事)
(2)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通过决议从会员大会成员中选出, 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的工作以下届理事会的推举为界而终止。
(3) 在理事会成员提前退职的情况下, 可以由当前的理事会指定一个代理的成员, 直到下届理事会的推选。
(4) 理事会在民法典的意义上是主席、副主席和财务主管。 他们每个人都有权单独代表协会。
(5) 理事会负责对所有决定采取的措施的执行。 理事会负责因为协会的事物而出现的当前的行政管理工作。 理事会以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一个理事会成员可以由一个协会会员代理, 但必须在书面全权委托的情况下。
(6) 理事会领导协会的事务是不计报酬的。 理事会有自己的经营规范。
(7) 在对以后的规定有所保留的情况下,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会议(会员大会),或在五分之一会员的提议下也可召开。
(8) 理事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 并决定对资金的使用。 理事会决定协会的工作活动方式。
(9)当所有理事会成员对决定的实质问题预先书面表决通过时,理事会可通过书面的程序作出决定。此情况下无须再次召开会议。

§ 14 会员大会的召集
(1) 会员大会在以下情况下召开:
- 每个经营年度召开一次;
- 在协会利益的要求下;
- 可由理事会自己或在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和原因的情况下召集。
(2) 理事会主席同时为会员大会主席。

§ 15 召集的形式
(1) 所有会员大会的召集有主席书面通知, 通知期限为一个月。 期限从大会召集邀请寄出起计算, 邀请应寄往会员最新的地址。
(2)大会召集通知应说明将作出决议的问题(议事日程)。
(3) 会员大会接受一个关于理事会工作和协会总的状况的工作总结报告。 在对过去一年的工作报告检验并批准后, 由大会对议事日程提出的问题进行决议。
(4) 在没有其它章程规定(§14, §17, §19)约束的情况下, 每次会员大会的表决效力不受到会会员人数的影响。
(5) 没有列入议事日程的问题, 也可由会员大会作出有效决议, 前提条件是由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会员作出。 这一规定不适用于章程的修改、协会目的的改变及协会的解散。
(6) 会员大会的决议须通过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的简单多数。
(7) 表决权的行使可以书面全权委托给其他会员。 全权委托只能针对一次会员大会作出。 每个会员只能额外代理一票表决权。

§16 大会决议的证明
(1)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制成记录。
(2) 记录由主席和由大会选出的书记员共同签字。 如果大会由多位会议领导主持, 将由最后一位大会领导对所有记录签字。
(3) 对协会文件的保存由会议记录人签字负责。

§ 17 章程的变更
(1) 对章程修改的提议必须由十分之一的协会会员或由理事会提出。 协会会员必须至少在会员大会召开三个月之前收到此提议。
(2) 关于修改章程而召开的会员大会必须有至少一半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参加。 如果出席人数达不到要求, 会员大会将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召开。 二次召开的会员大会可以不依赖于会员出席人数作出决议。 无论何种情况, 章程的修改都要通过出席会员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会员的三分之二多数。
(3) 表决时的弃权被认为无效票。

§ 18 顾问组
顾问组应代表协会不同的利益领域。 顾问组不属于理事会。
顾问组的首要任务是对理事会关于协会所有事物的咨询。 理事会按照议事日程的安排邀请顾问组的成员在一个适当的期限内出席理事会会议, 或者在一个适当的期限内关于协会工作特定的问题书面征求顾问组的意见, 这些意见将在理事会会议上以报告的形式加以阐明。

§ 19 协会的解散
关于协会解散的决议只能在一个以此为目的而召开的特别会员大会上, 通过出席大会有表决权的会员的四分之三多数而作出。 前提是, 至少有一半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出席。 在协会解散的情况下, 协会的财产根据章程§5的规定作以处置。

海德堡,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